(2015)平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公司经理。原告:郑国国,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安生,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负责人:陈随升,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国国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