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87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房屋。未经本院许可,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