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葛军与吴章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吴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葛军被执行人:吴章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军与被执行人吴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