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万林与杨国立、杨国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林,杨国立,杨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林,男。被执行人杨国立,男。被执行人杨国梅,女。本院(2014)聊东民初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3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欠债权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新水明珠11号楼361室已被本案轮候查封,不宜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等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