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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岩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缪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家港岩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谢树炎,李平,缪仙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暨阳中路191号。负责人秦晓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岩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谢树炎。被告缪花。被告缪章明。被告缪吓松。被告缪芳。被告谢树炎。被告李平。被告缪仙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张家港岩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谢树炎、李平、缪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4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