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