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清兰与被告罗瑞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兰,罗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苏清兰,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罗瑞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清兰与被告罗瑞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清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清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柳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