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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清兰与被告罗瑞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兰,罗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苏清兰,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罗瑞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清兰与被告罗瑞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清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清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柳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