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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伟青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27号罪犯张伟青,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1999)德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青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伟青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伟青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伟青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