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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新建路金利苑小区*楼。被告张某来,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在宝鸡监狱服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晁靖雲、人民陪审员王秀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凤审 判 员  晁靖雲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容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