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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贵荣与张大华人事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荣,张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荣。被执行人张大华。本院(2013)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大华未履行义务,张贵荣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大华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