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贵荣与张大华人事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荣,张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荣。被执行人张大华。本院(2013)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大华未履行义务,张贵荣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大华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