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田现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现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27号罪犯田现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潍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现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二十八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现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现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一次,2014年1月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现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二次判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田现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现明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