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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赔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英海申请共同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石法赔字第00007号赔偿请求人:罗英海,罗英海于2015年5月25日以数罪中的个罪再审改判无罪导致其被超期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罗英海于2001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后数罪并罚,被本院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后经本院再审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罗英海于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超期羁押184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罗英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刑事再审判决,同年4月25日罗英海收到再审判决,即罗英海在2005年4月25日就已知道本院再审改判数罪中的个罪无罪,导致其被超期羁押的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罗英海应当在2007年4月25日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其直到2015年5月25日才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时效期,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时效有中止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罗英海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