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丙,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某甲以同意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5元由郑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