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小波与陈东、钟文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波,陈东,钟文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679号原告:朱小波,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被告:陈东,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被告:钟文涛,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波与被告陈东、钟文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9.00元,免交。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