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磊,卢德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301号原告:陈磊被告:卢德义本院受理原告陈磊与被告卢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