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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海亮与吴传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亮,吴传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亮,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吴传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陈海亮与被执行人吴传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传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亮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传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7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1000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吴传功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