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海亮与吴传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亮,吴传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亮,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吴传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陈海亮与被执行人吴传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传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亮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传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7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1000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吴传功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