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阳县大鹏冷储有限公司诉张红军、贺晓军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阳县大鹏冷储有限公司,张红军,贺晓军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大鹏冷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晓军,男,汉族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金明,男上诉人合阳县大鹏冷储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494元,退回上诉人。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