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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再检建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春杰与王金涛、刁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春杰,王金涛,刁艳艳,XX,王金波,张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再检建字第5号原审原告:周春杰。原审被告:王金涛。原审被告:刁艳艳。原审被告:XX。原审被告:王金波。原审被告:张元文。原审原告周春杰与原审被告王金涛、刁艳艳、XX、王金波、张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 德 智审判员 展 建 强审判员 董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 秀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