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建永与被上诉人XX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永,XX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永,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涛,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永与被上诉人X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涛于2014年12月2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建永立即偿还XX涛借款二十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利息。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建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中立,被上诉人XX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王建永向XX涛借款15万元,并向XX涛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2014年9月10日前将本金归还。2014年9月11日,王建永向XX涛借款5万元,并向XX涛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现金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2014年9月11日前将本金归还。后王建永未偿还XX涛上述借款,XX涛诉至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X涛称王建永曾于借款到期后向其支付过1000元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王建永向XX涛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XX涛催要,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XX涛要求王建永偿还借款20万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王建永虽辩称,XX涛所称借款系其输给XX涛的赌博款以及XX涛代其支付给他人的赌博款,但XX涛对此不予认可,且王建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建永的抗辩意见,故王建永的该项抗辩意见,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关于XX涛要求王建永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王建永虽称已向XX涛支付过10万元的利息,但XX涛仅认可1000元,且王建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该院认定王建永向XX涛支付过1000元的利息,该1000元应从XX涛主张的利息数额中予以扣除。XX涛主张的利息,超过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建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涛借款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数额应扣除王建永已付的利息1000元)。二、驳回XX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王建永负担。宣判后,王建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9月10日与2014年9月11日两次分别向XX涛借现金15万元和5万元并非属实,其是因赌博而产生的恶债,在XX涛开的赌场里,赌输了向XX涛借钱,打欠条,然后在赌,由此恶性循环,长而久之,王建永在XX涛的赌场里大概输了有八十万元。其事实有我们之间的通话记录为证,还有一起赌博的人为证。综上,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XX涛的原审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XX涛答辩称: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及债务是合法的,钱也是合法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建永向XX涛借款20万的事实有王建永出具的借据在卷证实,王建永上诉称该借款系赌博产生的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因王建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也未在出具借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其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王建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