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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洪武荣与陈道斌、叶一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44号原告洪武荣,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道斌,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州晋安区。被告叶一舟,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经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由强,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银海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路卧湖新苑华康(E)楼6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道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荣诉被告陈道斌、叶一舟、郑经辉、陈由强、福州银海达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道斌、叶一舟、郑经辉、陈由强、福州银海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25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陈向前、陈华英共有的下列房产作为担保: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15号江南水都四期*#楼*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141.18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道斌、叶一舟、郑经辉、陈由强、福州银海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陈向前、陈华英提供的担保物: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15号江南水都四期*#楼*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第××号),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