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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占奎与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奎,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奎,男,汉族,住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吉木斯,女,蒙古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吉木斯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吉木斯存款、收入24737.42元(其中含欠款15000元、利息8550元、案件受理费194.38元、执行费255.41元及截止到2015年7月8日的迟延履行利息737.63元)。二、如被执行人吉木斯账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