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占奎与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奎,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奎,男,汉族,住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吉木斯,女,蒙古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吉木斯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吉木斯存款、收入24737.42元(其中含欠款15000元、利息8550元、案件受理费194.38元、执行费255.41元及截止到2015年7月8日的迟延履行利息737.63元)。二、如被执行人吉木斯账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