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颜灿华,邢亚彬与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灿华,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邢亚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颜灿华,女,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燕,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邢亚彬,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邢亚彬,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颜灿华与被申请人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邢亚彬因合伙协议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邢亚彬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应收款60万元。颜灿华、金方棣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作为申请人颜灿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颜灿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应收款60万元。二、查封颜灿华、金方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则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