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