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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754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哲与屈海涛、尹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屈海涛,尹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754一1号申请执行人:王哲,男。被执行人:屈海涛,男。被执行人:尹成文,女。王哲与被执人屈海涛、尹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海涛、尹成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哲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哲应受偿30000元,未受偿3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尹成文的工资冻结,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