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系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404号罪犯周系,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德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周系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6日减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周系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减意(2015)第435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建议对罪犯周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罪犯周系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系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60.16分。罚金已缴纳4万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的刑期从2009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