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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89号韦尔成与张远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尔成,张远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韦尔成,男,生于1965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张远扬,男,生于1980年10月15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尔成与被执行人张远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西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远扬赔还申请执行人韦尔成借款5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698元。逾期被执行人张远扬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尔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远扬未赔还的借款47000元(已给付3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698元,合计4769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远扬除有搅拌机一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远扬已将其所有的搅拌机处置后给付案件款10000元,余款37698元被执行人张远扬无能力履行,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执字第8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天翔审 判 员  黄明祥代理审判员  杨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