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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与张晓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晓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昀川,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霖,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潇,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晓丽,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昌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丽、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丽、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助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