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鸿良与陶凤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鸿良,陶凤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119号原告周鸿良。被告陶凤英。原告周鸿良诉被告陶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鸿良,被告陶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鸿良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由于被告擅自安装外开式防盗门,使其在开启时完全阻挡了原告的出入通道,且影响原告采光,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防盗门、恢复原状。被告陶凤英辩称,被告家原先安装的就是外开式栅栏式的防盗门。2005年,被告因防盗门损坏,便自行更换了一扇封闭式的防盗门。现被告认为该门对原告生活未造成影响,故不同意拆除。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鸿良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陶凤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5年,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防盗门改为外开式封闭式防盗门。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一定的安全等隐患,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被告提供的租赁凭证、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涉讼的外开式防盗门,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安全等隐患,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益的妨害。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外开式防盗门,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陶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