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日光与王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日光,王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043-1号申请执行人:梁日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3X。被执行人:王志林,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611X。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林名下的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北侧A地块3号楼1单元702a房(预售合同号:2010预9000176)、702b房(预售合同号:2010预9000177)及位于恒安里10幢1单元703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