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樊立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立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38号罪犯樊立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十日作出(2000)威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立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樊立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立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樊立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樊立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立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