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王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7-2号申请人李国明,男,退休。被申请人王榕,男,职业不详。被申请人郭富英。女,职业不详。申请人李国明与被申请人王榕、郭富英因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李国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榕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号XXX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李国明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200000元及所有权人为申��人李国明的,位于北京市XXXX号楼X单元XX室(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李国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X号楼X元XX室(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XXX字第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