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符松、符定平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符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1994年1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某某,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华、代理检察员柏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广南县北宁路与北坛路交叉口设卡检查违反交通法规行为。16时20分,查获被告人符某驾驶的云HLQ3**号二轮摩托车,因符某未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便打电话叫被告人符某某将证件送到检查地点,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交通法规对被告人符某进行处罚。在处罚过程中,符某抱怨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办理处罚太慢,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将自己的驾驶证抢回,执法人员认为符某不配合处理需要扣押符某的摩托车。为此,符某、符某某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符某某便跑到自己停放在马路对面的三轮摩托车上拿来一把铁锤,符某用该铁锤砸交警大队城区中队长宿某的手,阻止其推车,协警徐某某见便上前制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符某某用铁锤将徐某某的头部打伤,徐某某起身后进行还击,打了符某某的右眼处和符某的头部各一拳。经鉴定,徐某某损伤伤情为轻微伤。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符某、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用铁锤打着徐某某的头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与北坛路交叉路口设卡检查违反交通法规行为。16时20分,查获被告人符某未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驾驶云HLQ3**号二轮摩托车,被告人符某打电话叫被告人符某某将证件送到检查地点。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按照交通法规对被告人符某进行处罚,在办理处罚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抱怨执法人员办理处罚太慢,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将自己的驾驶证抢回,执法人员认为被告人符某不配合处理需要扣押摩托车。为此,被告人符某、符某某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被告人符某某便跑到自己停放在马路对面的三轮摩托车上拿来一把铁锤藏在后腰处。公安局民警宿某准备推被告人符某的车去扣押,被告人符某就拿被告人符某某后腰处的铁锤砸宿某的手阻止其推车,协警徐某某看见便上前制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徐某某的头部被打伤、手臂擦伤。经鉴定,徐某某损伤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辩认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书、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符某某明知宿某等人是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设卡检查并处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系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仍然以暴力方法予以阻碍,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符某、符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红春审 判 员  吴永光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