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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赵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