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学峰诉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峰,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张学峰,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正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峰诉被告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唤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