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明,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德明与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