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彩兰与刘清、边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61号申请人张彩兰,女。被执行人刘清,男,。被执行人边宪芳(系刘清之妻),女。申请执行人张彩兰与被执行人刘清、边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张彩兰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1850元。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