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孟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5月29日,被告孟某某在与原告范某某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3、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4、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5、被告未答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有余,其不尽夫妻、家庭义务的行为已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文圣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人民陪审员 宋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广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