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程洁与金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洁,金松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程洁。被告:金松富。原告程洁与被告金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滢钰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洁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共借现金804,208元,原约于2013年11月1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讨,可被告多次搪塞,一味拖欠,上述借款至今已逾期20个月,按原定应加付利息241,262.40元,本息合计应偿付1,045,470.40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所借现款804,208元,外加利息241,262.40元,合计偿付现金1,045,470.4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被告金松富向原告程洁借款所发生,而被告金松富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