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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侯向前与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前,丁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侯向前,住德惠市。被告丁乐,住德惠市。。原告侯向前与被告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向前诉称,2014年3月1日、6月12日、7月17日被告以丁乐的身份三次向原告借款451,000.00元人民币,每笔借款均出具了借据,并以丁乐的房产证作抵押。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丁乐的真实姓名叫丁乐子,故原告告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侯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3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