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艳珠、吴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法定代表人姚雷,部队部长。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吴艳珠,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第三人吴宝珠,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艳珠、吴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00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