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华荣与徐景峰、莱芜市永胜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荣,徐景峰,莱芜市永胜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华荣。被告:徐景峰。被告:莱芜市永胜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原告王华荣与被告徐景峰、莱芜市永胜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莱芜市永胜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名称错误,两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退还原告王华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可心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