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洪九华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九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洪九华。委托代理人周荣华,上海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苗,女,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九华诉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苏 姝人民陪审员 杨士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