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柏基芬与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基芬,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83-2号申请执行人:柏基芬。被执行人:王婧。被执行人: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基芬与被执行人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的收入3808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