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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骆训生与潘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训生,潘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骆训生。被告潘贻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训生诉被告潘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元,保全费1172元,由原告骆训生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