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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有和与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和,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有和。被告: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达。委托代理人:汤方林(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和与被告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和以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和撤回对被告武义县王宅镇马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有和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