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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兴卫与李川川、巨野县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卫,李川川,巨野县运输公司,孟祥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96号原告王兴卫。被告李川川。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被告孟祥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卫诉被告李川川、巨野县运输公司、孟祥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兴卫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卫撤回起诉。诉讼费2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兰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