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于淑兰诉刘强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兰,刘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于淑兰,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兰诉被告刘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于淑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淑兰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