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陈大楼村民委员会郭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