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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乔丽丽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丽,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乔丽丽。委托代理人朱诗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燕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珏。委托代理人吴青怡。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丽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1元,由原告乔丽丽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