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四联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迪艾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343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34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四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健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迪艾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章旭升,总经理。原告广州四联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迪艾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广州迪艾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四联玩具有限公司3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广州四联玩具有限公司以广州迪艾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土泉 来源: